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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sfdc.gov.cn 2006/11/23   湘房发[2002]001号 2002年4月3日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房发[2002]001号  2002年4月3日
各市、州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01]27号)精神,为做好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各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自建、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尚未向职工出售的,统称为存量公有住房。存量公有住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
    二、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楼层、朝向、地段、成新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各市、州物价局、房改办根据前一年正常生产条件下重新建造同类结构房屋所需费用为依据,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2000]湘价房字第76号文件颁发的《湖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楼层、朝向及地段差价率的确定按原公有住房定价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及楼层、朝向、地段差价率须报上一级房改办和物价局审核。
    三、各市、州、县要制定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办法。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应按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向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货补贴。职工购房在规定享受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按经济适房价计价,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结构商品房价计价。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首次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有关税收及房屋评估、住房交易手续费按湘政发[1994]18号和湘价房字[1995]129号、湘价服[200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的存量公有住房获得全部产权,各级房改办要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的精神,按照租售比价合理,住房租金改革与住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存量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
    五、实行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房价出售,是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的需要。各级房改、物价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测算以及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州必须在五月底以前报省房改房建办、省物价局审核;各县(市、区)上报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在各市、州、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办法未出台之前,一律不准开展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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