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朱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系统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省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以保证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及时、客观、权威。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2年9月15日前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1.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略)。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略)。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略)。5.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6.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
附件1
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
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制定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房地产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政府推动,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房地产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网站的互联互通。
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简称为“二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地方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二、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与采集(一)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简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简称“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通过政府部门、协(学)会、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行业协(学)会或相关机构(简称“系统管理部门”)承担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的充实与更新工作。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应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初期,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除可直接从现有企业资质申报(晋级)、年检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现有资料中获取外,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业协(学)会组织企业另行报送。
(三)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
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供给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信息提供者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四)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投诉处理
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系统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系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有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五)二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可参照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立。
三、进度安排
(一)2002年8月,建设部印发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二)2002年9月上旬,建设部信息中心印发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
(三)2002年9月底,建设部初步建立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实现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查询和报送。
(四)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五)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计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建立本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并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企业上网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时充实、更新有关信息,以不断完善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协(学)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三)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公示信息可直接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提供查询,授权查询信息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应分类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分类、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撤销和保留期限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应当符合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定的系统数据标准,已经建立的数据库,要按照系统数据标准开发数据接口软件,以便于各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联通。对于开发相关软件有困难的地区,建设部信息中心可提供技术支持。为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选用建设部组织开发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六)建设部负责对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承担所属行业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信息登记、审核、公示等管理制度,保证信用档案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七)有关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事宜的联系将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应设立电子信箱,具备条件的要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建立网页。
(八)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人:朱文奇电话:010-68394054 68393066
传真:010-68394117电子信箱:zhuwq@mail.cin.gov.cn信息中心
联系人:宋秀明电话:010-68394215
传真:010-68394215
电子信箱:sxm@mail.cin.gov.cn附件5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W)
一、记录内容
W1 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1-01 企业名称W1-02 法人代码
W1-03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W1-04 所在城市
W1-05 办公地址 ●W1-06 通讯地址 ●W1-07 邮政编码 ●W1-08 联系电话 ●W1-09 传真 ●W1-10 电子信箱 ●W1-11 网址
W1-12 登记注册类型W1-13 经营范围
W1-14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W1-15 注册资本 ●W1-16 工商注册日期W1-17 营业执照到期日W1-18 法定代表人W1-19 资质等级
W1-20 资质证书编号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1-21 资质证书发证机关W1-22 资质证书发证日期W1-23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W1-24 资质年审情况W1-25 总经理
W1-26 在册人员总数
W1-26-01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W1-26-02管理处主任数W1-27 物业管理面积
W1-27-01分类一:多层住宅W1-27-02高层住宅W1-27-03公寓、别墅
W1-27-04办公楼或写字楼W1-27-05商业用房W1-27-06工业用房W1-27-07其它
W1-27-08分类二:
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项目
个数
W1-27-09整治改造旧住宅小区项目个数
W1-28
企业简介 800字以内,可附两张5寸彩色照片。 W2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每人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2-01 企业名称W2-02 法人代码W2-03 姓名W2-04 性别W2-05 国籍W2-06 照片
W2-07 身份证件名称W2-08 身份证件号码W2-09 出生日期W2-10 联系电话
W2-11 职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W2-12 任职时间
W2-13 专业技术职务
W2-14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号码W2-15 最高学历
W3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每个记录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3-01 企业名称W3-02 法人代码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3-03 获奖名称W3-04 获奖内容W3-05 获奖时间
W3-06 获奖证书编码W3-07 颁奖单位
W4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每个记录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4-01 企业名称W4-02 法人代码W4-03 事项
W4-04 处理时间W4-05 处理原因W4-06 处理结果W4-07 处理单位
W5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每个项目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5-01 企业名称W5-02 法人代码W5-03 项目名称
W5-04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W5-05 项目所在城市
W5-06 项目详细地址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5-07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W5-08 项目获取方式W5-09 项目失去原因W5-10 项目总规模
W5-10-1其中:多层住宅W5-10-2
高层住宅W5-10-3
公寓、别墅
W5-10-4
办公楼或写字楼W5-10-5
商业用房W5-10-6
工业用房W5-10-7
其它
W6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每个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6-01 企业名称W6-02 法人代码W6-03 项目名称
W6-04 管理人员姓名
W6-05 职务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W7 资质年审情况(每次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W7-01 企业名称W7-02 法人代码
W7-03 企业申请意见
W7-04 企业所在市(地)主管部门意见
W7-05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W7-06 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意见
二、说明
1.为便于区分,以W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2.W1—0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3.W1—02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4.W1—12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W1—24资质年审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W1—27—01多层住宅:指6层以下(含6层)的住宅楼宇。7.W1—27—02高层住宅:指7层以上(含7层)的住宅楼宇。8.W1—27—03公寓、别墅: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高级住宅,或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定为公寓、别墅的项目。9.W1—27—04办公楼或写字楼:指政府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10.W1—27—05商业用房: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渡假村、饭店、酒店、商场、专业市场等。
11.W1—27—06工业用房: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12.W1—27—07其他: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和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等。
13.W1—27—08 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项目个数: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14.W1—27—09整治、改造旧住宅小区项目个数:是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的项目数量。
15.W2—07证件号码:指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16.W4—03事项:是指企业和项目不良行为的名称。
17.W5—08项目获取方式:是指取得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方式,分为招投标、协议、自建自管、后勤转制、其它等。
18.W5—09项目失去原因:是指失去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原因,分为落聘、放弃、其它等。
19.W6—04管理人员姓名: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的姓名。附件6 投诉记录内容及说明(T)
一、记录内容
T1 投诉情况(每个投诉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T1-01 投诉人姓名 ●T1-02 投诉人联系电话 ●T1-03 投诉人电子信箱 ●T1-04 投诉人身份证件名称 ●T1-05 投诉人身份证件号码 ●T1-06 投诉人所在省T1-07 投诉人所在城市
T1-08 投诉人通讯地址 ●T1-09 投诉人邮政编码 ●T1-10 被投诉对象
T1-11 被投诉对象分类
□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他
T1-12 投诉内容T1-13 投诉时间
T1-14 投诉编号 T2 投诉反馈或处理(每个反馈或处理一条)
序号指 标内 容不公示
标识● 备注
T2-01 投诉编号T2-02 反馈时间
T2-03 反馈或处理单位T2-04 反馈或处理意见
二、说明
1.为便于区分,以T代表投诉记录内容。2.本表用于网上投诉。
3.T1-11被投诉对象分类:分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由投诉人根据投诉情况进行选择。
4.T1-14投诉编号:按照“分类+序号”规则自动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