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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http://www.csfdc.gov.cn 2008/08/18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房政发〔2008105

 

局属各单位、内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薄、身份证;

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

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

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0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证》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3、住房困难户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权证。

三、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

2、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3、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

5、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四、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2、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

3、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五、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产权管理单位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安排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状况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年审复核工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备案。

七、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4、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300%收取。超过3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九、其他

(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

              (试  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六、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申请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4、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11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含)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2)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需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在符合规定前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直管公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4)片区、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1、公示情况核实

在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和有关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查阅相关部门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还应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协查汇总表》后盖章确认。

4、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三)复审

1、调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应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结果公告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四)核准发证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1、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选对象集中发给《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直接领取《补贴凭证》。

2200571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3200571200871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七、自主购房

领取了《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八、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四)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至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九、房源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一)房源信息库准入条件

1、保障住房房源必须是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商品房期房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进入信息库的房屋信息应由各区房产局确认;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保证: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对进入信息库的房源价格进行更改,也不得擅自撤回供应房源。

(二)房源信息库进入程序

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局进行申报,经区房产局对申报房屋的坐落位置、相关手续、配套设施情况以及价格等条件初审合格后,签署《房源提供承诺书》进入信息库。

(三)房源信息库公布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简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户型、面积、楼层、价格、朝向、可销售户室列表等。

(四)房源信息库数据更新

项目开发公司必须每周对进入房源信息系统的房屋销售信息及时更新,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的房源信息。

十、产权及交易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交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二)本市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按本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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