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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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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3
长房政发[2005]081号 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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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管理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81号 2005年12月19日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房屋装饰装修企业:
近年来,长沙市房屋装修市场快速发展,由于行政监管不到位,行业管理不规范,商业欺诈、逃避债务、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使我市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长沙市各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各自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无照经营、违法装饰装修、逃避税费和拖欠民工工资等扰乱装饰装修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取缔。
2、受中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委托,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根据《长沙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试行办法》,《家装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书》统一由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协会办理。
3、长沙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进行工商年检验照时,应查验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手续,未取得资质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市房产局管理备案手续,即《家装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书》。
4、未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和《家装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书》承揽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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