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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设厅《关于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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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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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设厅《关于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6月3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请示》(湘建房函[2004]2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国土资源厅,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补办。
二、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后,国家建设暂不需要使用且又符合种植条件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耕种。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这些土地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退还其耕种的土地。
三、成建制转户时没有给予征地补偿的,应当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对该土地上拆迁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土地补偿等费用的支付和房屋拆迁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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