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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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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长房政发[2003]068号 200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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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3]068号 2003年7月23日
长沙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望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城市房屋
拆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
第三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折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合法批准成立的且具备房屋拆除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方可承担拆迁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业务,承担拆除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房屋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拆除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合同对拆除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气等)的切断、移位工作。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对被拆除物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二、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制度;
三、拆除工程现场挂牌施工。铭牌上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现场安全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号码、无重大事故计数牌等,标牌应设置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请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降低施工中产生噪音和加强施工、运输过程中扬尘、滴漏管理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档。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0米,围档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无碍市容观瞻。在市区主要干道和重要的人行通道两侧进行拆除施工,施工脚手架必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应搭设防护隔离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对特殊的拆除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凡从事爆破、机械拆除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从事拆除工程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应当适应拆除作业,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征得原核批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十六条 拆除构件或结构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八条 拆除五层以上(含五层)或高度超过15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应采用爆破拆除方式,对五层以下或高度在15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以机械拆除为主,辅以人工拆除。
第十九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二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改:
(一)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委托给无合法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拆除施工单位未为从事拆除施工作业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对施工作业人员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
(五)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无明显改进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产权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拆除工程安全施工资格:
(一)将拆除工程转包的;
(二)因施工不当或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受损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主管部门对拆除施工企业进行年度拆除施工安全考核,未通过该考核的企业不能通过资质年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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